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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通知

编辑: 更新于:2005-4-8 阅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现就我省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在地区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制度方法,不得擅自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进行修改变动,以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从2005年开始,根据《甘肃省生产总值评估实施细则》,采取下管一级、专业联动及集中联审的做法对地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对市州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市州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

    四、逐步推行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县一级统计工作的实际状况,在条件成熟时,省级对市州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制度,由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市州的GDP。市州一级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基础好的市州可以先实行。

    五、进一步规范全省和市州GDP数据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从2005年开始,市州的季度和年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公布,需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后统一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由于基础资料的限制,省、市、县三级不再测算和公布月度GDP数据。

    六、建立原始台帐制度。省、市、县三级要建立GDP核算的原始台帐制度,以保证源头数据有根有据,省统计局要定期抽查市县两级的原始台帐。

    七、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财政、金融、交通、邮电、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时提供GDP核算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数据资料,保证GDP核算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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