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规查询 > 法规查询

法规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编辑: 更新于:2006-8-3 阅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上篇:

下篇:

icon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19号农垦总部经济大厦2#塔楼21楼2101室

icon

0931-8406820

Copyright 2015-2025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5001136号 宏点网络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