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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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6]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出租汽车总量宏观调控力度,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出租汽车总量。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和现有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不到70%的城市,一律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新增运力的投放要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为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今后不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已经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定的经营期,使新旧出租汽车经营者费负相对平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示招标结果。
(三)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省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
对出租汽车保险类费用的收取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服务费(承租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规范,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时监控,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新的燃油价格调整之日起,由政府、企业、经营者共同承担油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方案,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机制。
(五)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运营模式上,要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己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
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对侵犯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要依法处理。
(六)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出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交通部门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重点做好对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宏观调控及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等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根据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做好运价调整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基准价调整配套服务,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对使用洁净燃料的出租汽车燃料罐进行检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用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负责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七)建立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协调机制。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预防、协调和联动机制,使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部门能够按各自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对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知法违法、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运营。制定《全省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档案,加强驾驶员信用管理,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九)强化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估,通过对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运营到退出的一系列动态考核,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要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模范车、文明服务标兵、星级驾驶员、文明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等先进个人和群体,营造全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服务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全省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知名品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成立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州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99114;传真:8599087)。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州要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宣传意识,把握宣传导向,选准宣传角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手段,引导媒体对燃油价格上涨进行正面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一是要做好政策方面的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二是要做好形势方面的宣传,使全社会消费层认清成品油调价是大势所趋。三是要做好市场风险意识方面的宣传,使出租汽车业主明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依赖补贴消极等待。
(三)落实工作责任。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市州要尽快制定确保行业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稳定的各项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不力,各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从业人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全省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反应的速度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多部门协作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上、300辆(含3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3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政治、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省上成立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区市成立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一)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成员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州、县区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州、县区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方案、措施,检查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事后处理工作。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交通管理部门。
2、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通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递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传达应急任务,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疏导和劝解上访群众;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上报。
(2)建设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对突发事件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负责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服务工作。
(6)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有关工商登记、税收的调查核实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处理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8)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出台管理政策,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9)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调解、劝说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各职能部门在出台和调整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出租汽车行业的意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注重矛盾的预防化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将突发事件控制和化解在萌芽状态。出租汽车企业发现影响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二)沟通协调机制
1、加强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健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加强信息沟通。出租汽车企业、相关部门和群众一旦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或行业投诉电话(96779)报告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在收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门)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领导小组、政府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属于一般和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企业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联络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编制联络通信录,保证通信联络渠道畅通。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县区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
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特别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州专业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报市州党委、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应急处理
(1)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当地交通部门应会同信访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需要,由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政策出台后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暂缓执行或者及时适当调整、渐进式实施的办法。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开展调查,利用教育、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协调,监督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因油价上涨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政府、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方式进行化解,确保稳定。
4、对因燃油短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经济管理部门协调油品经销商,开启出租汽车加油绿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车不停业。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唆者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情况、责任单位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追究
1、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
(一)各级政府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责成省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二)本预案由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五日
甘政办发[2006]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出租汽车总量宏观调控力度,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出租汽车总量。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和现有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不到70%的城市,一律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新增运力的投放要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为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今后不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已经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定的经营期,使新旧出租汽车经营者费负相对平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示招标结果。
(三)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省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
对出租汽车保险类费用的收取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服务费(承租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规范,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时监控,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新的燃油价格调整之日起,由政府、企业、经营者共同承担油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方案,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机制。
(五)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运营模式上,要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己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
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对侵犯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要依法处理。
(六)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出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交通部门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重点做好对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宏观调控及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等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根据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做好运价调整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基准价调整配套服务,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对使用洁净燃料的出租汽车燃料罐进行检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用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负责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七)建立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协调机制。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预防、协调和联动机制,使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部门能够按各自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对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知法违法、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运营。制定《全省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档案,加强驾驶员信用管理,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九)强化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估,通过对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运营到退出的一系列动态考核,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要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模范车、文明服务标兵、星级驾驶员、文明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等先进个人和群体,营造全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服务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全省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知名品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成立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州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99114;传真:8599087)。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州要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宣传意识,把握宣传导向,选准宣传角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手段,引导媒体对燃油价格上涨进行正面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一是要做好政策方面的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二是要做好形势方面的宣传,使全社会消费层认清成品油调价是大势所趋。三是要做好市场风险意识方面的宣传,使出租汽车业主明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依赖补贴消极等待。
(三)落实工作责任。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市州要尽快制定确保行业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稳定的各项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不力,各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从业人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全省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反应的速度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多部门协作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上、300辆(含3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3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政治、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省上成立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区市成立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一)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成员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州、县区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州、县区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方案、措施,检查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事后处理工作。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交通管理部门。
2、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通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递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传达应急任务,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疏导和劝解上访群众;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上报。
(2)建设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对突发事件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负责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服务工作。
(6)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有关工商登记、税收的调查核实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处理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8)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出台管理政策,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9)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调解、劝说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各职能部门在出台和调整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出租汽车行业的意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注重矛盾的预防化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将突发事件控制和化解在萌芽状态。出租汽车企业发现影响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二)沟通协调机制
1、加强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健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加强信息沟通。出租汽车企业、相关部门和群众一旦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或行业投诉电话(96779)报告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在收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门)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领导小组、政府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属于一般和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企业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联络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编制联络通信录,保证通信联络渠道畅通。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县区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
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特别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州专业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报市州党委、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应急处理
(1)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当地交通部门应会同信访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需要,由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政策出台后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暂缓执行或者及时适当调整、渐进式实施的办法。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开展调查,利用教育、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协调,监督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因油价上涨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政府、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方式进行化解,确保稳定。
4、对因燃油短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经济管理部门协调油品经销商,开启出租汽车加油绿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车不停业。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唆者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情况、责任单位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追究
1、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
(一)各级政府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责成省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二)本预案由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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