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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 更新于:2005-4-8 阅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快我省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划工作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保护环境。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甘肃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和省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落实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步伐。
    各地要制定本辖区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采取措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一)抓好试点工作。2005年,在石化、冶金、煤炭、化工、轻工、建材、电力、有色、医药等行业各选择2户企业作为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试点单位。选择1—2个省内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和条件较好的科技开发园区,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试点企业和示范园区的经验,推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全面展开。
    (二)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建立公告制度。省经委、省环保局要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不达标排放、达标排放及“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四)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以省内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全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网络,开展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促进信息交流,推动清洁生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全省从事清洁生产的有关专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清洁生产技术队伍。
    (六)加大投入力度。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安排省内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优先将清洁生产项目列入科技开发计划,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七)加强污染监控手段。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监督省内重点排污企业,对排污口分期分批安装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2005年,完成对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造纸、酿造、化工、石油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国家规定的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工作;2006年,完成所有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工作。
    (八)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接受清洁生产这一新的理念、新的生产方式,营造有利于清洁生产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省经委要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对符合《排污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清洁生产环境科技项目,由省环保局提出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优先安排排污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等工作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建立甘肃省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经委为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为非定编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全省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
    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省质监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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