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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编辑: 更新于:2006-8-8 阅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6]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甘肃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 夏红民 省长助理
  副组长 赵伟民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咏中 省交通厅厅长
                 屠锦敏 省建设厅厅长
      成   员 翟文祥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美华 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建   民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禄维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国喜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陈其寿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 剑 省物价局副局长
                 武敬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并向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督促各市州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权有偿转让、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击非法运营等专项整治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会同省交通厅向建设部汇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对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指导各地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制定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督促并实施各市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市州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打击抢盗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指导各地规范交通管理执法,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督促出租汽车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省工商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管,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翟文祥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协调处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08号金张掖宾馆805房间。
  联系电话:0931-4501785(综合),0931-8872028(纠风),0931-8599082、8599114(交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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