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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编辑: 更新于:2009-6-8 阅读:


  
新公司法的修改更方便于注册新公司  
 
  
1 、新公司法由侧重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到方便社会各种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 

删除原来公司法第一条宗旨里“为了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语句。类似被删除的地方有 10 处,这 10 处删除均为专门为国有企业投资者、国有企业改革所规定的条款,表示了国家要把公司真正作为各种投资者都能采用的形式。
 
  
2 、在资本制度上改动非常大,突出的变化有以下四条: 

①资本制度的第一个方面就是降低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三万元,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次缴足(第二十六条)。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十万元,但需一次缴足(第五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股东也可在两年内分次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延长为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 

②资本制度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出资的方式上。比较明显的就是把工业产权改成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它最主要的是给了非货币出资一个抽象性的定义,即,非货币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是能够转让的,是合法的。这个定义非常宽泛,为今后一些新的融资方式的加入提供便利。 

在公司出资结构上,放宽了实物出资的形式和比例,将原有对于出资事务形态的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排除式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上限已由原先的 20% 增加到 70% ,配合允许分期出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方式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完全以知识产权作为首期的出资,这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的。(第二十七条) 

③新公司法中允许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第二十七条)。 

2 、方便公司设立除了资本方面有较大变动外,就是新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问题。(第二章第三节共七条) 

3 、股份公司转变成了准则设立,取消了政府审批这一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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