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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5月推出

编辑: 更新于:2005-4-8 阅读: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透露,研讨会作为融资租赁法立法的配套活动之一,将对融资租赁业的许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于5月前推出。 

  目前,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但业务量不大;二是商务部监管的45家中外合资和2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属于内资租赁公司,约有1万家。 

  银监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现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3月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史燕平教授说,不同的监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这就是我国融资租赁业两重监管的现实。 

  融资租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泊来后,国内法律十年间近于空白。直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存在。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3月,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此外,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 

  史燕平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关于租赁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但是“还存在三大问题”。 

  其一,部分租赁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与国际主流趋势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外国投资人难以适应我国租赁市场的投资环境。 

  其二,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够,导致出租人在进行交易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如,我国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规定与监管的规定不统一,甚至我国关于租赁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规定也不够一致。 

  其三,中外投资人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外国投资人在我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只要得到当时的外经贸部批准就行。这一做法一直延续至今。而国内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但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导致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对于租赁物的界定问题,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除土地、矿产资源等以外的不动产和耐用动产(包括附带技术),但计算机软件、股权等能不能纳入租赁物的范围,有待明确。 

  史燕平认为,对租赁与融资租赁的认识,应从租赁市场、法律、税收、会计、监管等五方面厘清。就监管问题而言,它是关于出租人市场准入和防范风险的监督管理问题。在我国,有一种确定金融监管范围的逻辑,即金融机构肯定经营金融产品,反过来,任何一种金融产品,也只能由特许的金融机构来经营。正是这样的逻辑,使得在这次立法过程中,许多不希望或无能力成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但又期望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投资人,将矛盾的焦点盯在了监管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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