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规则
编辑: 更新于:2006-8-6 阅读:
甘肃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的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发生的重大、敏感事件。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办理下列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应当呈报: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涉及黑恶势力的;
(三)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
(四)涉及邪教问题的;
(五)重大涉外案件;
(六)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普遍关注的;
(七)涉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或正在接受劳教的劳教人员的;
(八)因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基层政权民主选举、拖欠工资等引起的涉及人数较多的重大群体性诉讼,以及其它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
(九)其他应当呈报的重大、敏感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生下列事件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一)因执业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
(二)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与国外(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建立协作关系的;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拟接受国外(境外)记者采访或者参加国外(境外)主办的活动的。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联合成立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各级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受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协调、信息传递,把握工作方向,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各级律协组织、律协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律师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工作。
第七条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备案。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发现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24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到律师报告或者发现、发生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协组织(省属律师事务所抄报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成员研究提出处置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学专家、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论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辩护、代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重大、敏感的法律事务,应当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认为重大、敏感法律事务需要上级监督指导小组协调的,应当在2 日内呈报上级监督指导小组;特别重大、敏感的法律事务,应当在2 4小时内呈报省司法厅。必要时,省司法厅应当在5 日内呈报司法部。
第十一 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处置指导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督指导小组反映,但不影响原处置指导意见的执行。
第十二 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5 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律师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案情和证据材料不得扩散传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接受国内(境内)媒体采访,应报市、州司法局批准;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接受国外(境外)媒体采访,。或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应报省司法厅批准。经批准接受媒体采访的,应坚持审慎评论的原则。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和律协联络组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行业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应急处置预案和业务指导制度。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和落实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保守案件秘密制度以及新闻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每年年检注册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详细报告本所(本人)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组织未按规定落实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制度,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按规定报告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或者不执行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处置指导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律师工作监督指导通知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律师公证司,省委政法委,省律师协会。
(共印9 0份)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 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的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发生的重大、敏感事件。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办理下列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应当呈报: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涉及黑恶势力的;
(三)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
(四)涉及邪教问题的;
(五)重大涉外案件;
(六)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普遍关注的;
(七)涉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或正在接受劳教的劳教人员的;
(八)因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基层政权民主选举、拖欠工资等引起的涉及人数较多的重大群体性诉讼,以及其它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
(九)其他应当呈报的重大、敏感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生下列事件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一)因执业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
(二)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与国外(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建立协作关系的;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拟接受国外(境外)记者采访或者参加国外(境外)主办的活动的。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联合成立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各级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受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协调、信息传递,把握工作方向,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各级律协组织、律协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律师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工作。
第七条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备案。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发现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24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到律师报告或者发现、发生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协组织(省属律师事务所抄报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成员研究提出处置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学专家、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论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辩护、代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重大、敏感的法律事务,应当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认为重大、敏感法律事务需要上级监督指导小组协调的,应当在2 日内呈报上级监督指导小组;特别重大、敏感的法律事务,应当在2 4小时内呈报省司法厅。必要时,省司法厅应当在5 日内呈报司法部。
第十一 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处置指导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督指导小组反映,但不影响原处置指导意见的执行。
第十二 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5 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律师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案情和证据材料不得扩散传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接受国内(境内)媒体采访,应报市、州司法局批准;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接受国外(境外)媒体采访,。或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应报省司法厅批准。经批准接受媒体采访的,应坚持审慎评论的原则。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和律协联络组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行业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应急处置预案和业务指导制度。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和落实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敏感就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保守案件秘密制度以及新闻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每年年检注册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详细报告本所(本人)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组织未按规定落实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呈报、处置制度,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按规定报告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或者不执行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小组的处置指导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律师工作监督指导通知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律师公证司,省委政法委,省律师协会。
(共印9 0份)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 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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