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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司法局下发办理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通知

编辑: 更新于:2006-9-20 阅读:

兰州市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建立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 
    《通知》指出,根据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甘政发[2006]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结合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为使律师在退休和患病住院时,能够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律师行业的更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全面建立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通知》提出5条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与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局联系,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建立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 
二、办理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强制性原则,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为本所执业律师和长期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标准根据兰州市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平均标准,结合各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由律师事务所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局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律师养老、医疗保险的投保组织工作,并加强对律师养老、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及时办理接转关系。 
五、各律师事务所要在今年11月底以前落实此项工作,并将情况分别报县区司法局和市律管处。今后,每年进行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和新审核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将律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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