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制度的通知
编辑: 更新于:2006-9-28 阅读:
甘律协字〔2006〕17号
关于健全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规定,凡符合培训对象要求的律师,每一个年检注册年度参加的培训时间必须达到40学时并取得合格证书,包括律师岗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凡不能达到上述培训要求的律师,将不给予下一年度的年检注册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不颁发执业证书。如属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学时,并能提供足够证明材料的,可暂缓注册,补足学时后予以注册。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规定,更好地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商省司法厅律公处同意,我会制作了新《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从本年检注册年度(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起,全省律师培训需在《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上登记方能生效。律师申请年度注册时,必须提交《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以便查验。登录册遗失或未提供登录册的,视为未参加继续教育。
请新申领登录册或原登录册用完更换新证的律师,携带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到省律协培训部领取新的登录册。
7月1日—9月30日期间已参加培训的,凭有效证明,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到律师协会培训部门登录。参加过9月9日—10日“上海律协支援甘肃律师业务培训班”培训的,直接到省律协培训部登录(兰州市属所的律师到兰州市律协登录)。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只限律师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让别人持证冒充进行登录,有此类现象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登录册并作严肃处理。
甘 肃 省律 师 协 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登录制度 通知
报:省司法厅,全国律协。
送:党组书记,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承办单位: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电话:8871767
关于健全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规定,凡符合培训对象要求的律师,每一个年检注册年度参加的培训时间必须达到40学时并取得合格证书,包括律师岗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凡不能达到上述培训要求的律师,将不给予下一年度的年检注册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不颁发执业证书。如属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学时,并能提供足够证明材料的,可暂缓注册,补足学时后予以注册。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规定,更好地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商省司法厅律公处同意,我会制作了新《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从本年检注册年度(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起,全省律师培训需在《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上登记方能生效。律师申请年度注册时,必须提交《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以便查验。登录册遗失或未提供登录册的,视为未参加继续教育。
请新申领登录册或原登录册用完更换新证的律师,携带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到省律协培训部领取新的登录册。
7月1日—9月30日期间已参加培训的,凭有效证明,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到律师协会培训部门登录。参加过9月9日—10日“上海律协支援甘肃律师业务培训班”培训的,直接到省律协培训部登录(兰州市属所的律师到兰州市律协登录)。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只限律师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让别人持证冒充进行登录,有此类现象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登录册并作严肃处理。
甘 肃 省律 师 协 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登录制度 通知
报:省司法厅,全国律协。
送:党组书记,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承办单位: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电话:887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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