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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活动启动

编辑: 更新于:2006-9-28 阅读:

为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部定于2006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 
选活动。

    据负责评选活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1. 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律师);2. 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 在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法律援助组织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4. 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范围包括:1.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自办的或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 经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次活动司法部成立了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候选人进行初选和确认,监督评选投票过程,见证评选结果,负责审核确认“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本次活动9月起由各地进行初评,由评选委员会审评,10月——11月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等有关媒体登载“十佳”候选人事迹,发布选票,群众投票选举,由评委会办公室统计选票,根据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评选的最终结果将于12月揭晓。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

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

和“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部定于2006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范围

1. 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律师);

2. 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在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法律援助组织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4. 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范围

    1.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自办的或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2. 经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确认、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条件

(一)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不求索取,乐善好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真诚的奉献精神;

2.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六年以上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件以上,组织或亲自办理过在全国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3. 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职业道德,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突出贡献;

4. 为受援人提供大量的优质、高效、无偿的法律服务,长期坚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政府肯定、群众满意、社会公认;

5. 积极参加有关法律援助的各种社会活动,为推动全国或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做出过特殊贡献。

(二)“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条件

1. 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受理、指派程序规范,卷宗材料完整;

2. 案件在全国或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环节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3.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调查取证,代理或者辩护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全部或大部分被裁判机关采纳,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满意;

4. 案例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评选方法

(一)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方法

1.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组织“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初评,由各地确定一名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人,报司法部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委会办公室;

2. 由评委会从各地上报的32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人中,经投票选出20名,参加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正式评选;

3. 由法制日报及网络媒体刊登20名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选票,由群众通过报纸选票或网络选票投票,依票数多少,择优取前十名为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

4. 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选出后,经评委会确认,通过法制日报和网络媒体同时将选出的“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名单公示一周;

5. 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被公示人的举报,由评委会派人核查,被公示人确有问题,取消其资格,在余下的10人中择票数最多者替补;

6. 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报政治部备案,由评委会宣布评选结果。

(二)“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方法

1. 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按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条件和分配数额上报初选结果,作为候选案例;

2.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报送的候选案例进行审查,排出名次,报评委会;

3. 评委会对汇集整理的前100件法律援助案例,进行审核,若有异议,可以依次递补,最后由法制日报登报公布。

四、名额分配

(一)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名额分配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报一人为候选人,从中评选出“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

    (二)“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名额分配

    根据全国近三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值,按比例分配名额,实行差额评选,从上报的案例中选出“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分配表附后)。

五、时间安排

8月底由司法部下发开展“十佳”、“百优”评选活动通知,9月由各地进行初评,由评选委员会审评,10月-11月法制日报和有关网络媒体登载“十佳”候选人事迹,发布选票,群众投票选举,由评委会办公室统计选票,根据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12月进行表彰。

六、评选要求

(一)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十佳”评选以得票多少为准,“百优”评选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二)  各地可采取不同形式,公开选出“十佳”候选人和“百优”候选案例报司法部评选委员会。

(三)  上报的“十佳”候选人的事迹材料要真实、生动,字数限制在2500字以内,并附400字以内的简要介绍及2寸标准像,供登报候选用;“百优”候选案例字数在25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案例名称、案件性质、报送单位、案情简介、附言(点评)。

(四)  上报的文字材料和标准像均要附电子版,电子邮件发至fy9939@sina.com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司法部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候选人进行初选和确认,监督评选投票过程,见证评选结果,负责审核确认“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 人:张  实

联系电话:63159939

传真电话:63159939

电子邮箱:fy9939@sina.com 

附件:1.“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审表

2、“百优”案例评审表

 

相关链接: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暨"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委员会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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