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婚后购买的房屋,其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能否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

编辑: 更新于:2015-7-10 阅读:

  问:2002年我和相识多年的恋人赵先生结婚,婚后夫妻俩购买了一套住房,在房管所登记时以赵先生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来我与赵先生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赵先生背着我擅自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先生,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我现在不知该怎么办,问是否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答:在本案中,房屋是刘女士和赵先生婚后买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女士和赵先生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赵先生在卖这套房屋时应当经过刘女士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赵先生在卖掉该房屋时没有经过刘女士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刘女士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此时她可以要求赵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上篇:

下篇:

icon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19号农垦总部经济大厦2#塔楼21楼2101室

icon

0931-8406820

Copyright 2015-2024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5001136号 宏点网络 设计制作